第二证券|GDR规则再度完善

GDR,即全球存托凭证,是指以A股为基础在超过一个国家以上的地方发行有价证券。简单来说,GDR是一张“跨境股票”,使得公司股票无需在境外上市,就能在两个或以上的金融市场之间被交易,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途径。

6月2日,沪深交易所就修订后的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最主要变化在于GDR境内新增基础股票上市条件,主要有四条:

1、《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定》等规定的发行条件;

2、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满1年,存在重组上市情形的,应当自重组上市完成后满1年;

3、发行申请日前120个交易日按股票收盘价计算的上市公司A股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

4、沪深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交易所还对上市公司发行GDR提出更多规范化的要求,这当中包括需适用再融资审核规则(如融资间隔等问题)、加强全过程信息披露等。

事实上,这已经是监管层第四次对GDR发行做出相关规定。

第一次,2022年2月11日,证监会发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一是拓展适用范围,境内方面,将深交所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纳入,境外方面,拓展到瑞士、德国;二是允许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融资,并采用市场化询价机制定价;三是优化持续监管安排,对年报披露内容、权益变动披露义务等持续监管方面作出更为优化和灵活的制度安排。

第二次,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和5项配套指引。

第三次,5月16日,证监会发布《GDR指引》,进一步规范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的行为,明确了申请程序以及规则适用、材料要求、实施安排等,包括确定发行间隔、发行情况报告应当穿透说明实际认购对象等具体要求。

接连四次完善相关规定,对GDR发行有效“打补丁”、“堵漏洞”,进一步引导上市公司理性融资,勿滥用再融资工具;同时也提高信息透明度,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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